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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CT及WPPT6月9日开始对我国生效
发布时间:2007-06-19   + 12353

-----我国已融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今后未经允许擅自使用他人网络作品将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6月月9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对我国生效,我国已融入世界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今后,凡未经网络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允许,擅自使用其在网络上的作品的人,都将承担侵权责任。加入这两个条约,有利于加强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在互联网领域版权保护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有利于提高我国互联网版权保护水平,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提升我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国际形象。

  自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中国相继参加了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先后加入或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音像制作者防止非法复制公约》、《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为专利程序目的进行微生物存放的国际承认的布达佩斯条约》、《建立工业设计国际分类洛加诺协定》、《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16个知识产权条约。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充分利用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主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下面对新参加的2个条约做简要介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WCT),简称《WIPO版权条约》,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其目的是为了在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充分地保护版权人的利益。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WIPO版权条约》的缔约方总数为50个国家。

  《WIPO版权条约》由25条组成,第1-14条系实体条款,15-25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9条,对条约中一些可能发生歧义的问题作进一步解释。《WIPO版权条约》第1条规定,该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缔约各方应适用于《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款。其中,第2条有关版权保护范围、第4条计算机程序保护、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的保护以及第10条有关限制与例外,基本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相一致。《WIPO版权条约》是对《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发展与补充,主要内容有:1.关于保护客体。《WIPO版权条约》版权保护的客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计算机程序;二是数据或数据库编程。

  2.关于权利。《WIPO版权条约》新增加了向公众传播的权利,作者有权许可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3.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要求缔约各方应在法律中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法律准许,规避(包括破解)由权利人为实现版权保护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为侵权行为。

  4.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WIPO版权条约》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去除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属侵权行为;未经许可发行、广播、向公众传播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或复制品也属于侵权行为。“权利管理信息”包括:识别作品、作品的作者、权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条件以及相应数字或代码等。条约规定必须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加以保护。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WPPT)简称《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是1996年12月20日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有120多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缔结的,主要为解决国际互联网络环境下应用数字技术而产生的版权保护新问题,实际是“邻接权”条约,其目的是为了在数字领域,特别是互联网领域更好地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缔约方总数为48个国家。

  《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共分五章,由33条组成。其中有总则、有分别适用的条款、有共同条款。第1-23条(除第21条外)系实体条款,24-33条及第21条系行政管理条款。此外还附有“议定声明”10条。该条约涉及两种受益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一是表演者(演员、歌唱家、音乐家等);二是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将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