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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6-20   + 12643

财税[2007]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

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

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

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

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